五零五章 宣威布德民大悦(六)(1 / 1)

金鳞开 美味罗宋汤 1635 字 11个月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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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慈烺一篇“宗”字写完,身上微微出汗,放下毛笔将纸叠了起来,让内侍收入字纸篓中。这种习惯古已有之,不是因为纸贵,而是对文化的敬畏。收集到了一定数量,这些字纸就会被毕恭毕敬地在庭院中焚毁,算是质本洁来还洁去。

如今大明的造纸作坊不足以提供足量的工作用纸,毛笔书写近乎奢侈,只有最终定稿留存的文册才用好纸和毛笔写就。平时工作流程能用沙盘用沙盘,不能用沙盘则用黑板白笔,若是一定要写在纸上,也是用炭笔,写过一道之后还可以再用毛笔写一道。

朱慈烺又发动治下收罗旧纸,将原本要焚化的字纸回收再造。因为技术问题,这种土法再生纸不便用来书写,但可以解决个人卫生问题,也算是废物利用。

内侍接过废纸,不敢多看,直接送去陆素瑶手中,收入字纸篓。皇宫中单独有宝钞司,专门负责处理有御笔的字纸——以及准御笔,皇太子殿下的字纸。

陆素瑶处理了废纸,通报道:“殿下,李明睿到了。”

“请他进来。”朱慈烺端起茶缸,大大饮了一口,胸中顿时快意许多。

李明睿身穿公服,胸口正是象征公正严明的獬豸补子。他脚下生风,几乎是小跑一般进了朱慈烺的书房。不等陆素瑶拉上门,李明睿已经飞快地躬身作揖,口称参见,旋即道:“殿下为何要因人定法?”

灋者,刑也,平之如水,故而从水;廌就是獬豸,见人不直则以角相触。故而从廌去。

古人造“灋”这个字,已经涵盖了对法律的基本认识:公平,正义。

在李明睿看来,军人与百姓分别立法,无疑是将人分成了两类,施法不同。则社会地位不同。从现在出台的军法来看,军人倒是要比百姓更高一些。比如对军人严禁刑讯逼供、受审时可以不跪、只要后动手便是自卫,即便犯了人命也不为罪——而寻常百姓则有防卫过当之论。

“尤其是审讯之法,各级法司不得过问,唯有军中处置,这岂非为情弊所特设?”李明睿到皇太子面前并非来讨论法哲学的,而是切实指向张家口的侩子手:周遇吉。

周遇吉在张家口的作为,朱慈烺和崇祯是喜出望外;南商则是喜闻乐见,纷纷赶赴张家口分一口汤喝。并且大肆占领西商的市场份额,尤其是盐、铁、粮三个民生领域。可以说朱慈烺吃了肉,汤和骨头都被那些浙商、徽商分了个干净,绝无半点浪费。而徽、浙商帮因为支援过山东,自觉从龙有功,吃得心安理得。

最不高兴的是晋商。

晋商可不是只有张家口的八大家,事实上张家口的晋商只是山陕商帮的一个分支,承接关口内外。他们倒了之后。晋商当然也一体受损,自然要发动朝中关系反扑。他们对皇帝、皇太子没有法子。却自信能干掉周遇吉。只要周遇吉惨死,日后还有谁敢为了朱家来当这刽子手?

按照常理,皇帝也会有意无意推出个替死鬼,丢车保帅,最后事态平息,而皇帝仍旧是英明神武。倒霉的只是那个“不会做事”的家伙罢了。

李明睿未必是被收买的,但肯定有人在他耳边将周遇吉此事说成对“大明法治”的严重破坏。李明睿虽然不蠢,终究偏执于眼前的领域,只能从大理寺卿的角度看问题,无法看穿这政局人心的云谲波诡。

“变祖制的事。得一步步来。”朱慈烺权当不知道晋商在后面的动作,也知道李明睿断不会被人收买,否则东厂早就有报告上来了。

“殿下,如今有周遇吉一案,正是变制的好时机。”李明睿以为朱慈烺另有顾虑,进言道。

“你知道为何太祖定制,军户犯法只能由卫所、都司审理,不能为府县管辖?”朱慈烺问道。

实际上非但是军户,就是在卫所土地上生活的民户、匠户,其司法管辖权一样属于卫所都司,不受府县管理。

“国初时无非是为了养百万之军。然而目今卫所已经名存实亡,殿下何必仍要拘泥于此?”李明睿不解道。

“不光是为了养军。”朱慈烺摇头道:“因为军中本就另成格局。一般地方,百姓能跟官府讲理,还可以上诉请愿。军中可以么?军中本就是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地方,又日夜枕戈以待,刀头舔血。不曾参军上阵之人,如何能够明白其中感受?”

朱慈烺又道:“更何况军中另有法度,若是以民法治军则失之严;以军法治民则过于苛。比如军中火铳不修、刀枪锈蚀,都是要入刑的罪过,如何与民间相通?难道农民锄头锈了,也抓起来打一顿?”

李明睿拧了拧眉头,也觉得军法在某些条例上是民法所无,有些则比民法严苛,但关键在于自家人难断自家事,比如周遇吉,在五军大理寺就被判定“无罪”。若是放在大理寺判,肯定要定他个杀戮无辜的罪名!

他却没想过,朱慈烺一心一意要让士卒有尊严、知荣辱,怎么可能再让文官凌驾于武官之上?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将,见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,这样变态的社会谁还肯抛头颅、洒热血地保家卫国!

“再说周遇吉的案子,我倒觉得判的不错。”朱慈烺顿了顿:“张家口尚未光复,处置一些从贼的奸细也是理所当然。如果那里有法司,周遇吉自然不能妄为。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敌占区,肃清奸细、剿灭敌寇,也是本分。莫要纠结于此了。”

李明睿嘴唇翕张,正要辩解,朱慈烺突然又道:“对了,亲亲相隐之制议得如何了?”

李明睿只得无奈地被皇太子岔开话题:“我部所议:在五服之内,皆当隐匿;五服之外,唯有师生可隐匿。”

孔子所谓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从唐律起,“亲亲得相隐匿”就正式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原则,写在法律之中。在后世看起来是“窝藏罪”的罪行,在礼法社会却是理所当然的“直”。

如果儿子告发父亲,还可能承担比父亲本罪更重的罪。比如父亲偷盗,判徒一年;若是儿子告发,则有悖人伦,要判流放三千里充军。

在明律中,自然也有相关规定,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些模糊。比如汉宣帝时候,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;尊长首匿卑幼,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。唐律中也有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等十恶重罪不得适用“亲亲相隐”之条。

“五服相隐是否太广了些?”朱慈烺问道。

这里的五服指的五等丧服,也是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标识。最重的是斩衰,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,断处外露不缉边,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,服期三年,为至亲所服。其次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依次减等,代表亲戚关系渐渐淡化。也就是说,在如今这个时代,同五世祖的亲属丧期,还要穿素服、以尺布缠头,但到了同六世祖的亲戚,便无服了。

故《礼记?大传》云:“四世而缌,服之穷也,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,六世亲属竭矣。”

这些放在文案里说明,往往看得让人头疼,然而真的碰上事情,百姓却都十分清楚,而且若有人穿错了服,还会被邻里乡亲嘲笑。李明睿采用“五服”论,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,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、利害相关人等定义。

“其中另有分别,臣当撰文以进。”李明睿只是大致道:“死罪只在齐衰以内,十恶之罪只在斩衰。亲属之间犯罪,以卑幼犯尊长者,不得用为相隐;其他为近亲可隐,为远亲不得隐。”

“造反都可以隐匿不罪?”朱慈烺一皱眉。

“十恶之罪若是检举,可以减免主犯罪等;相为隐匿则不为罪。”李明睿道:“盖因天伦不压人伦之故。”

父母与子女是天伦,君臣只是人伦,在明人眼中,唐律给十恶大罪开出的后门补丁纯粹是以人伦犯天伦,属于非礼。

朱慈烺没有多争执,道:“株连之法可以废,但财产问题如何处置?”

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、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。朱慈烺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,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。像李三才那样,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,一方面他儿子聚敛百万家财,朱慈烺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种人的。

“若是分家析产,则各自为判;若是并无分家,则为视其私产。”李明睿声音渐低,显然有些缺乏底气。

“某人犯罪,该当罚金三千两。若是其父尚在,其何来家产当罚?”朱慈烺问道。

直系尊长在世,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财产,最多就是例银存下的私房钱。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时敢说分家析产,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,都不用父母告他们忤逆。

李明睿的问题就在这里,如果不株连,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。

“我给你出个主意,你们回去议以议。”朱慈烺道:“民商法里有无限连带责任,若是引入斩衰之例,则何如。”(未完待续。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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